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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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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雄(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欣、刘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683号 原告:亿雄(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庄虎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男,汉族,1991年11月30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683号

原告:亿雄(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庄虎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男,汉族,1991年11月30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中卫,执行董事。

被告:周宏欣,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住本区。

被告:刘永杰,男,汉族,1982年6月8日生,住本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亿雄(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欣、刘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亿雄(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亿雄(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74元,减半收取5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