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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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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定乾诉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偃师市府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二初字第62号 原告谢定乾,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银霞,女,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军,男,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睿隆置业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二初字第62号

原告谢定乾,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银霞,女,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军,男,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隆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安乐南街14号院1-602室。

法定代表人闫玮。

被告濮阳市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亚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254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光甫,男,该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

被告偃师市府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府店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旭伟,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黎明(特别授权),男,该政府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书克(特别授权),男,偃师市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定乾诉被告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偃师市府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定乾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定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定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24元,减半收取15312元,由原告谢定乾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旭

代审 判员 : 张 菲

人民陪审员 :胡晓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洁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