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二初字第61号 原告谢定乾,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银霞,女,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军,男,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安乐南街14号院1-602室。 法定代表人闫玮。 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254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光甫,男,该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 被告偃师市府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府店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旭伟,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黎明(特别授权),男,该政府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书克(特别授权),男,偃师市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定乾诉被告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偃师市府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定乾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定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定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62元,减半收取15081元,由原告谢定乾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旭 代审 判员 : 张 菲 人民陪审员 :胡晓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洁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