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吕纪伟,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建国,陈中伟,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华腾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七号世纪华阳C区二期11幢1单元1-3203房。 法定代表人:李作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华腾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鼎店。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南路7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李作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纪伟诉被告洛阳华腾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腾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鼎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纪伟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纪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纪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4.5元,由原告吕纪伟全部负担。 审判员 余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