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77号 原告:冯坤鹏,男,1984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程银栓,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班桂萍,系程银栓之妻,1957年12月1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班桂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辉,系程银栓之子,1984年11月0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坤鹏诉被告程银栓、班桂萍、洛阳锐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坤鹏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银栓、班桂萍、洛阳锐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程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坤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坤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5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72.5元,由原告冯坤鹏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