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老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冀延升,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宗保、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树谭,男,1944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谷站营,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镇政府,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 法定代表人:胡鹏,该镇政府镇长。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敬老院,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李家凹村。 代表人:刘巧丽,该敬老院负责人。 镇政府、敬老院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中,该镇政府法律顾问;吴勇,该镇政府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延升诉被告李树谭、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镇政府、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敬老院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延升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冀延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延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冀延升全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群 审 判 员 范新生 人民陪审员 于利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