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900号 原告:曹某,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雪珍(刘某之母),1951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陈宪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