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141号 原告:李国辉,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晋少敏,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辉诉被告晋少敏、张海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辉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辉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国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4元原告李国辉尚未缴纳(诉讼费缴费期限尚未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