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李立峰,男,1978年7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峰诉被告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王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立峰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 人民陪审员 史伟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浩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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