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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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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峰与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王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李立峰,男,1978年7月2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王爱玲,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峰诉被告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王爱玲民间借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李立峰,男,1978年7月2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爱玲,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峰诉被告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立峰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

人民陪审员  史伟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浩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