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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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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27号 原告:樊某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27号

原告:樊某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4.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