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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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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远华汽贸有限公司、济源市威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洛阳众芝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老民初字第630号 原告:河南远华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小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源市威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茂锋、刘秋爽,河南博

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老民初字第630号

原告:河南远华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小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源市威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茂锋、刘秋爽,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众芝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正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雷,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弘,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南远华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远华公司)、济源市威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威航公司)因与被告洛阳众芝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众芝宝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远华公司、济源威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茂锋、刘秋爽,被告洛阳众芝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雷,被告上海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远华公司、济源威航公司诉称:原告同被告洛阳众芝宝公司因上海大众系列轿车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经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协议于2015年2月7日生效,由被告洛阳众芝宝公司把被告上海大众公司生产的新帕1.8T尊荣(LSVCZ6A4XEN188668)轿车、途观1.8T自动舒适(LSVX025N4E2187296)轿车、途观1.8T自动舒适2驱(LSVXZ25N7E2206414)轿车、POLO1.4手动风尚选装(LSVGX46RXE2070881)轿车、POLO1.4手动风尚选装(LSVGX46R2E2077484)轿车、途安1.4T手动风尚(LSVRP41TOE2037478)轿车、朗行1.6手动风尚(LSVFU2182E2288207)轿车、朗逸1.6自动风尚(LSVNU4181E2128844)轿车、新帕1.8T御尊(LSVCZ6A4XEN184748)轿车、新帕1.8T御尊(LSVCZ6A40EN191000)轿车各一辆的合格证、车辆说明书、首保卡、三包凭证、保养手册、钥匙给付原告,并同意按车辆价值开具发票。协议生效后,被告洛阳众芝宝公司没有按协议履行。被告上海大众公司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应当给予原告所购车辆的国家规定的相关手续和凭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交付10辆车的车辆合格证、车辆说明书、首保卡、三包凭证、保养手册、钥匙,并按车辆价值对应开具发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洛阳众芝宝公司辩称:洛阳众芝宝公司在不了解情况下签订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被告和二原告没有业务关系,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作为汽车销售方销售汽车的原则是款项到帐给合格证等。

被告上海大众公司辩称:上海大众公司作为生产者,把合格证、车辆说明书、首保卡、三包凭证、保养手册、钥匙已交给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上海大众公司没有义务交给没有合同关系及侵权关系的二原告,故法院应驳回二原告对上海大众公司的诉求。

原告河南远华公司、济源威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和解协议两份。证明原告与洛阳众芝宝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有效;

2、10辆车的信息照片。证明诉求中的10辆车的基本信息。

经质证,被告洛阳众芝宝公司对证1和解协议有异议,是公司业务员私下签的,所盖公章不是公司所盖,对公章有异议;对证2没异议;被告上海大众公司对证1中公章真实性有异议,从和解协议内容上来看显失公平。对证据2没异议。

被告洛阳众芝宝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上海大众公司网代合同一份、上海大众公司产品采购协议二份、银行转帐凭证二份。证明洛阳众芝宝公司与济源智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与本案中二原告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经质证,原告河南远华公司、济源威航公司认为虽然上海大众公司网代合同一份与二原告没关系,但上海大众公司产品采购协议与本案诉求中10辆车信息一致,说明诉求中车辆的合格证、车辆说明书、首保卡、三包凭证、保养手册、钥匙都在被告手中。对银行转帐凭证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上海大众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银行转帐凭证仅支付了一半的购车款,没付完的情况下,合格证、车辆说明书、首保卡、三包凭证、保养手册、钥匙不应交给济源智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大众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整车交接单9份。证明涉案10辆车除了发票外,合格证、车辆说明书、首保卡、三包凭证、保养手册、钥匙已交付给洛阳众芝宝公司。合格证不能随便补,如有丢失需报警处理。车辆发票是销售者开的,不是生产者开的。

经质证,原告河南远华公司、济源威航公司,被告洛阳众芝宝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11月1日,洛阳众芝宝公司(甲方)与济源智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大众济源二网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作为甲方在济源地区的汽车销售网点,乙方提供人员、场地销售甲方商品汽车,原则上不再经销其他单位的同类汽车。2014年11月5日,济源智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洛阳众芝宝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大众汽车产品采购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以下车辆,车型和车架号如下:新帕1.8T尊荣(LSVCZ6A49EN191707)、新帕1.8T尊荣(LSVCZ6A4XEN188668)、途观1.8T自动舒适四驱(LSVX025N4E2187296)、途观1.8T自动舒适两驱(LSVXZ25N7E2206414)、POLO1.4手动风尚选装(LSVGX46RXE2070881)、POLO1.4手动风尚选装(LSVGX46R2E2077484)、朗逸1.6手动风尚(LSVNU4181E2128844)、途安1.4T手动风尚(LSVRP41TOE2037478)、朗行1.6手动风尚(LSVFU2182E2288207)、朗逸1.6自动风尚(LSVNV4184EN120605)。2014年11月29日,济源智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洛阳众芝宝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大众汽车产品采购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以下车辆,车型和车架号如下:新帕1.8T御尊(LSVCZ6A4XEN184748)、新帕1.8T御尊(LSVCZ6A40EN191000)。

另查明:薛艳伟系济源智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河南远华公司、济源威航公司从薛艳伟手中购得上述12辆车辆中的11辆车,后因济源智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洛阳众芝宝公司全额支付该11辆车的购车款,洛阳众芝宝公司未向河南远华公司、济源威航公司交付该11辆车的车辆合格证、车辆说明书、首保卡、三包凭证、保养手册、钥匙,也未向河南远华公司、济源威航公司开具购车发票。后经双方协商,洛阳众芝宝公司(甲方)与河南远华公司、济源威航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载明:“1、甲乙双方达成协议,自2015年2月7日起,乙方退还甲方新款帕萨特1.8T尊荣白色轿车一台,车架号:LSVCZ6A49EN191707,并退还甲方壹万元整。2、甲方收到乙方退车退款后,把以下车辆合格证及车辆说明书返还乙方,并为乙方开具车辆发票,共计10台车。济源远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帕1.8T尊荣(LSVCZ6A4XEN188668)、途观1.8T自动舒适(LSVX025N4E2187296)、途观1.8T自动舒适2驱(LSVXZ25N7E2206414)、POLO1.4手动风尚选装(LSVGX46RXE2070881)、POLO1.4手动风尚选装(LSVGX46R2E2077484)、途安1.4T手动风尚(LSVRP41TOE2037478)、朗行1.6手动风尚(LSVFU2182E2288207)、朗逸1.6自动风尚(LSVNU4181E2128844),济源威航公司:新帕1.8T御尊(LSVCZ6A4XEN184748)、新帕1.8T御尊(LSVCZ6A40EN191000)。3、威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壹台新帕先不开票,由威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开票信息和时间后,甲方给予开票及合格证和说明书。4、此协议自2015年2月7日生效,双方协商一致。此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5、该协议书一式叁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反本和解协议。该协议签订后,河南远华公司、济源威航公司依照约定,将双方约定的款帕萨特1.8T尊荣白色轿车一辆(车架号:LSVCZ6A49EN191707)和10000元退还洛阳众芝宝公司,但洛阳众芝宝公司拒收。

再查明:上海大众公司提交的整车交接单证明,上海大众公司已经本案诉争的10辆汽车的车辆合格证、车辆说明书、首保卡、三包凭证、保养手册、钥匙已交付给洛阳众芝宝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