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59号 原告:贠娟芬,女,1968年6月3日出生。 被告:王涛,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康小线,女,1981年4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贠娟芬诉被告王涛、康小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贠娟芬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贠娟芬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贠娟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8元,由原告贠娟芬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