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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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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丽娟与郭拾星、洛阳市洛龙绿化管理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61号 原告:谢丽娟,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仝青(谢丽娟丈夫),1980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郭拾星,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洛龙绿化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61号

原告:谢丽娟,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仝青(谢丽娟丈夫),1980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郭拾星,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洛龙绿化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牡丹桥南国花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纪红,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该所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东路8号。

负责人:倪景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宪锋,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娟诉被告郭拾星、洛阳市洛龙绿化管理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丽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丽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丽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5元,由原告谢丽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