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韩春萍,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李广来,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萍诉被告李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春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春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韩春萍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 人民陪审员 张玉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