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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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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萍与李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韩春萍,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李广来,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萍诉被告李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韩春萍,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李广来,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萍诉被告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春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春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韩春萍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

人民陪审员  张玉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浩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