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978号 被告:王某,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全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