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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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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毛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28号 原告:郑某某,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毛某某,男,1959年1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28号

原告:某某,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毛某某,男,1959年1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毛某某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