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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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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现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武欣,该公司三十分公司安全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林,该公司法制处副处长。 被告:刘现国,男,197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武欣,该公司三十分公司安全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林,该公司法制处副处长。

被告:刘现国,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现国车辆挂靠经营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3元,由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

人民陪审员  史伟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浩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