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973号 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魏振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建波,该公司十七分公司安全科长。 被告:孙立冬,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