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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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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凯与向阳、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赵凯,男,汉族。 被告:向阳,男,汉族。 被告:崔蕾,男,汉族。 原告赵凯与被告向阳、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赵凯,男,汉族。

被告:向阳,男,汉族。

被告:崔蕾,男,汉族。

原告赵凯与被告向阳、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凯撤回诉讼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赵凯负担。

审判长 杨  朝  幸

审判员 李  宽  社

陪审员 李  秋  田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