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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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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喜全,汝阳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喜全,汝阳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以再给被告曹某某提供转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0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  朝  幸

审判员 李  宽  社

审判员 朱  春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