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64号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喜全,汝阳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以再给被告曹某某提供转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0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 朝 幸 审判员 李 宽 社 审判员 朱 春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