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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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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霞与史瑞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王小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史瑞敏,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霞与被告史瑞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霞于2015年8月17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王小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史瑞敏,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霞与被告史瑞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小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0元,由原告王小霞承担。

审判员 : 杨 朝 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