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王小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史瑞敏,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霞与被告史瑞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小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0元,由原告王小霞承担。 审判员 : 杨 朝 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