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二初字第115号 住所地偃师市工业区(城关镇吓田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松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耿全国,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刘寨村。 法定代表人:徐定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索玛自动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合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索玛自动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索玛自动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索玛自动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洛阳索玛自动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改玲 审判员 :师淑桃 陪审员 :胡晓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