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234号 原告李某甲,男,1940年2月29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1969年8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系原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偃师市商城街道法律服务所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234号

原告某甲,男,1940年2月29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1969年8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系原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偃师市商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女,1956年2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毛莹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