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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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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小字第11号 原告吉某某,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郭某某,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小字第11号

原告吉某某,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郭某某,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某某承担。

审判员 :肖新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