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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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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214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被告何某,女,1988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214号

原告某某,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被告何某,女,1988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毛莹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