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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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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录诉被河南汇惠富物流有限公司、王详霖、蔡金贵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二初字第217号 原告张会录,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桃利,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惠富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寇圪垱村)。 法定代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二初字第217号

原告张会录,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桃利,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惠富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寇圪垱村)。

法定代表人王详霖,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详霖,男,汉族,成年,住偃师市岳滩镇寇圪垱村。

被告蔡金贵,男,汉族,成年,住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五冢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录诉被告河南汇惠富物流有限公司、王详霖、蔡金贵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录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会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会录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