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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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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41号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少丽,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4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少丽,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目前孩子尚小,与被告离婚可能给孩子造成较大影响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 杨 朝 幸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