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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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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水平与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843号 原告:付水平,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治,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系付水平岳父,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 原告付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843号

原告:付水平,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治,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系付水平岳父,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

原告付水平诉被告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水平诉称:2013年11月19日,原告做为被告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5年3月,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原告系工伤的认定后,被告不服,申请复议。洛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日做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做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预先支付原告治疗费80000元,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30000元,停工期内工资67089元,经济补偿金16772元,伤痛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其他费1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付水平经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后,就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诉求应先由有关部门仲裁处理,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付水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二波

审 判 员  丁乐利

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克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