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金初字第58号 负责人:张丽巧,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亚敏,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宏军,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康权力,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孟会展,女,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与被告张宏军、康权力、孟会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宏军、康权力、孟会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宏军、康权力、孟会展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李建华 审 判 员 朱春建 代理审判员 赵卫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