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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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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楠与范见军、申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24号 原告:张楠楠,男,1989年2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亚歌,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范见军,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申云霞,女,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 本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24号

原告:张楠楠,男,1989年2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亚歌,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范见军,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申云霞,女,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楠楠与被告范见军、申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见军、申云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楠楠撤回对被告范见军、申云霞的起诉。

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张楠楠承担。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朱春建

审判员  赵卫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