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24号 原告:张楠楠,男,1989年2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亚歌,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范见军,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申云霞,女,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楠楠与被告范见军、申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见军、申云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楠楠撤回对被告范见军、申云霞的起诉。 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张楠楠承担。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朱春建 审判员 赵卫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