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以再给被告提供转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以再给被告提供转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宋某某自愿负担300元。

审判长 杨  朝  幸

审判员 李  宽  社

审判员 朱  春  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