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733号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以再给被告提供转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宋某某自愿负担300元。 审判长 杨 朝 幸 审判员 李 宽 社 审判员 朱 春 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