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常小红,男,汉族。 被告:韩书正,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小红与被告韩书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小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小红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小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常小红负担。 审判员 李宽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