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6号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系张向阳之父,特别授权。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职务:董事长 被告刘强娃,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 原告张向阳诉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刘强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向阳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向阳自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刘强娃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向阳对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刘强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向阳撤回对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刘强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张向阳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丽 审 判 员 申山虎 人民陪审员 魏颜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亚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