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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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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阳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刘强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6号 原告张向阳(又名张辉),男,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系张向阳之父,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东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6号

原告向阳(又名张辉),男,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系向阳之父,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职务:董事长

被告刘强娃,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

原告张向阳诉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刘强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向阳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向阳自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刘强娃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向阳对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刘强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向阳撤回对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刘强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张向阳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丽

审 判 员  申山虎

人民陪审员  魏颜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亚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