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张六叶,女,1927年8月25日生,汉族,文盲。 被告曾老灰,男,197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张六叶诉被告曾老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六叶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六叶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曾老灰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六叶对被告曾老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六叶撤回对被告曾老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张六叶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丽 审 判 员 申山虎 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欣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