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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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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六叶与曾老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张六叶,女,1927年8月25日生,汉族,文盲。 被告曾老灰,男,197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张六叶诉被告曾老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六叶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张六叶,女,1927年8月25日生,汉族,文盲。

被告曾老灰,男,197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张六叶诉被告曾老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六叶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六叶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曾老灰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六叶对被告曾老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六叶撤回对被告曾老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张六叶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丽

审 判 员  申山虎

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欣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