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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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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辽与张瑛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被告张瑛朝,男,1955年4月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 委托代理人狄海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张东辽诉被告张瑛朝物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东辽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东辽自愿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

被告张瑛朝,男,1955年4月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

委托代理人狄海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张东辽诉被告张瑛朝物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东辽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东辽自愿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瑛朝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东辽对被告张瑛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辽撤回对被告张瑛朝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东辽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丽

审 判 员  申山虎

人民陪审员  姬晨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亚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