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瑛朝,男,1955年4月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 委托代理人狄海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张东辽诉被告张瑛朝物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东辽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东辽自愿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瑛朝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东辽对被告张瑛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辽撤回对被告张瑛朝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东辽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丽 审 判 员 申山虎 人民陪审员 姬晨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亚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