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马金宽,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程财政,董事长。 被告:程财政,男,回族。 被告:丹化亭,男,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宽与被焦作市伊光铅业有限公司、程财政、丹化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金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金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马金宽承担。 审判员 杨 朝 幸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秋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