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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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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宽与焦作市伊光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马金宽,男,汉族。 被告:焦作市伊光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财政,董事长。 被告:程财政,男,回族。 被告:丹化亭,男,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宽与被焦作市伊光铅业有限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马金宽,男,汉族。

被告:焦作市伊光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财政,董事长。

被告:程财政,男,回族。

被告:丹化亭,男,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宽与被焦作市伊光铅业有限公司、程财政、丹化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金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金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马金宽承担。

审判员 杨  朝  幸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秋田(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