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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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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滕某某,女,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滕某某,女,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为民

审 判 员  马 涛

人民陪审员  杨平天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超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