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黄文生,男,1974年11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占标,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张平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狄海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生与被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改走非诉讼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文生撤回对被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3777元,由原告黄文生承担。 审 判 长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新忠 人民陪审员 黄鸽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小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