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彬燕,女,汉族。 原告:赵怡,女,汉族。 原告:赵璇,女,汉族。 赵彬燕、赵怡、赵璇的法定代理人:武锐利。 被告:杨金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喜全,汝阳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金保,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锐利、赵彬燕、赵怡、赵璇与被告杨金良、张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锐利、赵彬燕、赵怡、赵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锐利、赵彬燕、赵怡、赵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锐利、赵彬燕、赵怡、赵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武锐利、赵彬燕、赵怡、赵璇承担。 审判长 杨 朝 幸 陪审员 李 旭 霞 陪审员 赵 矿 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秋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