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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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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勉霞与孙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王勉霞,女,汉族。 被告:孙红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勉霞诉被告孙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勉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孙红超的起诉。 本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王勉霞,女,汉族。

被告:孙红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勉霞诉被告孙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勉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孙红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勉霞的撤诉申请,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勉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勉霞负担。

审判长 杨  朝  幸

审判员 李  宽  社

审判员 朱  春  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