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王勉霞,女,汉族。 被告:孙红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勉霞诉被告孙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勉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孙红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勉霞的撤诉申请,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勉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勉霞负担。 审判长 杨 朝 幸 审判员 李 宽 社 审判员 朱 春 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