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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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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48号 原告陈某某,女,34岁。 被告徐某某,男,35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48号

原告某某,女,34岁。

被告徐某某,男,35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月相识,双方均系再婚,于2004年4月1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开始共同生活。于2005年4月3日生育一男孩徐某,后于2005年7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相互了解很少,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常为家庭琐事大吵大闹,并大打出手,当时原告已怀孕,被打之后总是忍气吞声,考虑到第二次婚姻不容易,用泪水汗水默默坚守着这个家庭,但被告没有任何改变,反而变本加厉每次打的原告遍体鳞伤。被告的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心备受摧残。2006年9月份,被告再次暴力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并用脚踢原告肚子,致使原告下身出血。这次暴力彻底伤透了原告的自尊心,原告曾割腕自杀,后被家人发现及时才得以活命。为此,原告一直住在娘家,后被告多次去闹事,并扬言若离婚要杀我全家。我怕被告把事情闹大,就这样把离婚之事拖到今天。双方已分居时间长达9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姻已走到了尽头,无和好可能。原告愿搭上一条命,也要为婚姻自由而献身。综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徐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假如离婚,我想抚养孩子。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于2004年4月1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开始共同生活。于2005年4月3日生育一男孩徐某(现随被告方生活),后于2005年7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打架。2006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较大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09年被告因犯罪被本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现在焦作市焦南监狱服刑。2015年4月,原告诉于我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分割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已分居多年,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经本院做工作,原告同意婚生男孩徐某可由被告方抚养,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关于财产,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分割财产,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徐某由被告徐某某抚养,原告陈某某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从2015年8月开始,于每年6月第前付清当年费用,2015年费用于2015年9月底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自豪

审 判 员  王景武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佳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