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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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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玛瑙、孙少星、孙利仙诉李延好、洛阳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陈双根交通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36号 原告乔玛瑙,女,67岁。 原告孙少星,男,43岁。 原告孙利仙,女,41岁。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贤,河南利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延好,男,33岁。 委托代理人李宏杰,河南明铭志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36号

原告乔玛瑙,女,67岁。

原告孙少星,男,43岁。

原告孙利仙,女,41岁。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贤,河南利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延好,男,33岁。

委托代理人李宏杰,河南明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长记,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仝国锋,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乾坤、杜俊娜,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双根,42岁。

原告乔玛瑙、孙少星、孙利仙诉被告李延好、洛阳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陈双根为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双方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乔玛瑙、孙少星、孙利仙诉称,2014年11月24日15时许,在孟津县永平路与惠林路口北侧,被告李延好醉酒后驾驶豫CE1103号货车(载混凝土)由东向北右转弯时,碾压住道路上的行人被害人孙某某,造成孙建功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李延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据查,该车是洛阳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事发当天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全险。因此第二、三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诉于法院,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受害亲属的丧葬费19402元、死亡赔偿金341480元,医疗费368.5元共计361250.8元;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延好辩称,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其他被告承担责任,我不应该成为本案的直接责任人。正如原告所说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我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王燕承担责任。原告遗漏诉讼主体,法院应当追加雇主王燕为共同被告。我在之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已向原告进行了赔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了《赔偿协议》,原告已承诺就此事不再向我提出赔偿主张,该协议已生效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就此事再次起诉我无任何道理。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洛阳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属于挂靠,实际车主为陈双根;丧葬费20000元陈双根已经在事故科时对原告进行了赔付;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户口进行计算;被告洛阳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是肇事司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造成的,对其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人陈双根辩称,农村户口应当农村户口赔,城镇户口应按城镇户口赔。

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15时许,在孟津县永平路与惠林路口北侧,被告李延好醉酒后驾驶豫CE110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混凝土)由东向北右转弯时,撞碾住道路上的行人孙某某(原告乔玛瑙之夫、原告孙少星及孙利仙之父),造成孙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豫CE110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李延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确保安全、畅通,造成交通事故。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认定,李延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4月10日,被告李延好与被害人孙某某家属即三原告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李延好依法可以从请处罚。2015年4月15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李延好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该赔偿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李延好家属一次性赔偿乔玛瑙、孙少星、孙利仙80000元精神损失,并保证此事不再向李延好个人提出赔偿主张,乔玛瑙、孙少星、孙利仙的其他损失由该三人向其他相关责任人追偿;......。”后三原告诉于我院,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本案肇事车辆豫CE110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混凝土)的行车证上显示所有权人为:洛阳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2014年9月24日,洛阳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对豫CE110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同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25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24日二十四时止。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25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24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明确显示责任免除的情形有: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另查明,被害人孙某某,67岁,孙某某自2011年在孟津县城关镇孟庄社区黄河明珠小区购买商品房一直居住并跟随原告孙少星生活至事发。事故发生时,孙建功被抢救过程中花费医疗费368.5元。在处理善后事宜中,被告洛阳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让第三人陈双根向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交纳20000元,其中原告孙少星领取丧葬费14200元,另5800元系付李延好酒精检测、孙某某晚期尸体解剖、豫CE110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痕检等司法鉴定费。对原告孙少星领取的丧葬费14200元及5800元司法鉴定费,经组织质证,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予以认可。另外,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孙某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为14年均予以认可。

审理中,根据查明的情况,本院依法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陈双根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豫CE110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李延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全,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确保安全、畅通,造成交通事故。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认定,李延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李延好与三原告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李延好也被本院刑事审判庭从轻处罚。该赔偿协议也明确约定:李延好家属一次性赔偿乔玛瑙、孙少星、孙利仙80000元精神损失,并保证此事不再向李延好个人提出赔偿主张,乔玛瑙、孙少星、孙利仙的其他损失由该三人向其他相关责任人追偿。现三原告乔玛瑙、孙少星、孙利仙再起诉要求被告李延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