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234号
原告李顺杰,男,56岁。
委托代理人张同赞,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梅红良,女,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杰诉被告梅红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顺杰承担。
审 判 长 孟 鹏
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