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184号
原告许书怀,男,48岁。
委托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赵一龙,经理。
被告温建明,男,42岁。
委托代理人李孟祖,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彦峰,男,成年。
原告许书怀诉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被告温建明,第三人李彦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书怀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智通,被告温建明的委托代理人李孟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第三人李彦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许书怀2015年8月21日以证据不足,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许书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书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00元,由原告许书怀承担。
审 判 长 臧梦华
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
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