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203号
负责人王联合,主任。
被告杜世潇,男,30岁。
原告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麦生、杜世潇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程序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原告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麦生之间的诉讼委托代理纠纷,依据双方风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起诉被告李麦生,违反合同约定,本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李麦生的起诉,本案应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起诉被告杜世潇,经审查,原告没有证据与杜世潇没有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被告杜世潇,诉讼主体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臧梦华
审判员 郭铁成
审判员 武玉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