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116号
原告张现朝,男,54岁。
被告张治民,男,6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朝诉被告张治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现朝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现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臧梦华
审判员 郭铁城
审判员 武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