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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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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现朝诉被告张治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116号 原告张现朝,男,54岁。 被告张治民,男,6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朝诉被告张治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现朝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116号

原告张现朝,男,54岁。

被告张治民,男,6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朝诉被告张治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现朝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现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臧梦华

审判员 郭铁城

审判员 武玉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