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69号
原告史述栋,男,73岁。
原告辛同盈,男,67岁。
原告段丹,男,71岁。
原告郑荣耀,男,62岁。
委托代理人郭满堂,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孟津县电业公司。
原告吕成法、史述栋、辛同盈、段丹、郑荣耀诉被告孟津县电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满堂,国网河南孟津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海丽、常江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孟津县电业公司,主体错误,经庭审查明,该公司早已注销,该公司现已变更为国网河南孟津县供电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成法、史述栋、辛同盈、段丹、郑荣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梦华
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
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