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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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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38号 原告尚某某,女,29岁。 委托代理人乔娅丽,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32岁。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38号

原告尚某某,女,29岁。

委托代理人乔娅丽,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32岁。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9月23日生一男孩王某,后于2007年7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懦弱,办事无主见。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吵闹闹,孩子1岁时,双方矛盾不断,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最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被告从不履行丈夫职责,我们于2009年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奈起诉,请求判决离婚,我抚养儿子,被告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也有了,我想维护家庭的完整。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23日生一男孩王某,后于2007年7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婚生男孩王某从2012年开始一直随被告一直生活至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从2009年开始,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后原告诉于我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因婚生男孩王某从2012年开始一直随被告一直生活至今,故婚生男孩王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尚某某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从2015年8月开始,于每年6月底前付清当年费用,2015年的费用于2015年12月底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自豪

审 判 员  王景武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佳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