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小字第9号
被告:夏玉占,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建国诉被告夏玉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周建国负担。
审判员 张 风 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景格(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