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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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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国与夏玉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小字第9号 原告:周建国,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夏玉占,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建国诉被告夏玉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及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小字第9号

原告:建国,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夏玉占,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建国诉被告夏玉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周建国负担。

审判员 张  风  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景格(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