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703号 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东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乔某某因与上诉人乔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三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三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